“第一台阶是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不延伸到最终用户。现在的国际公约水平就是“第一台阶,即如果未经授权而出租软件,则构成侵权;中国的现行水平也是“第一台阶,即明知是侵权软件,为营利目的而持有,则构成侵权。而出租软件者和为营利目的而持有者,都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最终用户。
“第二台阶是日本的软件保护水平。日本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部分最终用户,即单位明知是侵权软件,而在业务上将其用于计算机内,视为侵权。
“第三台阶即以“软件特殊论为根据,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,即不论单位、家庭还是个人,不问其目的如何,只要持有侵权软件就构成侵权,简言之,不分对象、不问目的,“使用盗版就违法。这一“台阶”超越了目前的世界水平。